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扎实推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指出,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辅导员应当政治上引导,为学生解惑;学习上辅导,为学生解疑;思想上疏导,为学生解压;生活上助导,为学生解困;实践上指导,为学生解难。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各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织员、学工科长等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织员所带班级不少于一个班(约50人),学工科长所带班级不少于两个班(约100人),专职辅导员所带班级人数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五个班(约250人)。配比不足的学院,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超工作量部分补助经费计算发放暂行办法》里的计算标准补贴学院。
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主要是从中青年专业课、基础课和思政课教师中选聘。采用公开招聘、个人报名、组织考察和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学院负责选拔、聘用和管理。为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延续性,任期一般为三年(本科班为四年)。对在任期内经过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受聘的,可提前解聘。在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须有至少一年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考核优秀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七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八条 学校结合实际,侧重辅导员工作特点,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九条 学校单列专职辅导员内部绩效晋升级别序列,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绩效。
第十条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组织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专项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一)辅导员岗位津贴按《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绩效分配方案(试行)》执行;
(二)辅导员办公条件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三)辅导员通讯经费按每人30元/月执行。
第五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管理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各学院的辅导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宏观管理、业务考核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并依据本办法,按学期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核。辅导员不得脱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挤占学生时间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基本要求(30分)
1.认真领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能力。(2分)
2.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探索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律。每学年撰写一篇学生教育和管理方面的专题论文或调查报告。(2分)
3.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必须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2分)
4.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教育活动,必须有活动计划和总结。(2分)
5.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大力倡导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带领学生开展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者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班同学参加的素质教育活动,必须有计划、有总结。(2分)
6.积极认真的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学费交纳任务达标。(2分)
7.教室和宿舍卫生状况良好。(4分,达不到所在学院平均成绩的扣2分)
8.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事件,严格执行校规校纪,不徇私、不护短。(2分)
9.努力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每学期个别谈话人次不少于所带学生数的20%,认真做好辅导员协同工作系统中谈心谈话记录。(4分,少一次扣0.1分)
10.每周认真做好辅导员协同工作系统中教室走访记录、宿舍走访记录等内容的填写。(8分,少一次扣0.2分)
(二)班级状况(30分)
班级状况得分=班级考评成绩×40%(班级考评成绩由各学院评定)
(三)组织评价(20分)
由各学院根据辅导员平时工作的态度、表现、成效以及考评标准中无法具体体现的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学生评价(20分)
1.学生评价采取匿名问卷调查的方式。分别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效三个方面由学生进行打分。所有有效问卷打分的平均值即为学生评价得分。
2.问卷调查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组织专人进行,涉及到被调查人的,遵循回避原则。如有疑问,可申请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复查、核实。
(五)加分项
1.公开发表论文
(1)在一类期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加20分
(2)在二类期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加10分
(3)在三类期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加5分
2.各级项目立项
(1)主持学生工作相关的国家级项目,加20分
(2)主持学生工作相关的省级项目,加10分
(3)主持学生工作相关的校级项目,加5分
3.各级竞赛获奖
(1)省教育厅认定的学生工作相关重大赛事一等奖,加20分
(2)省教育厅认定的学生工作相关重大赛事二等奖,加15分
(3)省教育厅认定的学生工作相关重大赛事三等奖,加10分
(4)省教育厅单独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发文举办的学生工作相关重大赛事一等奖,加10分
(5)省教育厅单独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发文举办的学生工作相关重大赛事二等奖,加7分
(6)省教育厅单独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发文举办的学生工作相关重大赛事三等奖,加5分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
(一)对辅导员的考核采取个人提供考核材料,各学院考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核的考核办法。
(二)辅导员必须全面、如实的提供材料。对不认真核查材料,甚至弄虚作假的学院或个人,一经查实,相关的考核项目以零分计算,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辅导员应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按时提供考核材料,逾时未报,相关的考核项目成绩按零分计算。
(四)辅导员工作不到位,因疏漏失误引发以下责任事故的,按校纪校规给予处理:
造成学生死亡、重伤害,或发生此类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的;
学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发生意外伤害故意隐瞒不报的;
管理不到位,发生学生违反用电、防火等安全规定,引发事故,或有学生出走、夜不归宿、租房外宿等行为没有及时发现的;
其他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由各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实行学年考核制。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最美辅导员”,比例不超过辅导员总人数的10%,学校授予获奖辅导员荣誉证书及奖金。“最美辅导员”获得者辅导员考核得分不得低于80分。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凡因工作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管理责任。同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部分或全部岗位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院办通[2015]138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