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工作规则,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和复查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处分的申诉;
(2)对学校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3)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4)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5)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十条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申诉的处理决定。对确因受客观原因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五条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经国家统一招生已被录取我校,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办法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