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
(四)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第七条 在校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的,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加重处分;
(六)两人以上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复架者加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酗酒滋事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当事人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
(三)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四)因酗酒导致死亡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参与饮酒者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屡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以“0”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考级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和《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保卫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涉及两个二级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学生旷课、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处分有误除外)。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处分学生自宣布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书面提出评议申请。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所在班级、二级学院对其评价。学校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评议合格的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评议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已修完规定学分的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按学籍管理相关办法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规定,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办法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